索 引 号:000014349/2021-28971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财法〔2021〕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8日 |
桂财法〔2021〕7号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财政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部门细则、具体操作要求等文件,符合前款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除外。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收费;
(四)行政强制;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六)阻碍改革创新;
(七)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八)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厅领导集体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由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或者组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施行行政管理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调研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处室)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厅内相关处室、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外的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补充形式。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时,应当对征求的意见作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根据本厅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报厅办公室复核审查,并报经厅领导审批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应同时提供意见反馈渠道。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处室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起草处室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厅领导组织协调。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厅领导集体审议前,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或疑难复杂,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者需要补正制定材料的,论证、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间内。
第二十一条 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的反馈文本、公平竞争审查表、风险评估报告等制定过程中依据或形成的材料。
公平竞争审查需由起草处室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处室领导签字并加盖处室公章后,报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复核。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参照本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起草处室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全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退回,起草处室补齐材料后再送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五)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八)是否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
(九)是否遵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十)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明确提出合法与否的结论和理由。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签发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经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和起草说明同步送审、同步审签。
第二十六条 起草处室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文件文稿、起草说明、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的反馈文本、合法性审核意见、政策解读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并统一编排“桂财规”文号。
第二十九条 起草处室在规范性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发前,应先向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编号。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文件名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后,按顺序分配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编号。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印发。
起草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上全文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再予施行,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起草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解读材料应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对外公开。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备案、解释、评估、清理
第三十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式五份送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日内如遇连续5日以上(不含5日)的节假日,报送备案的时间顺延。
第三十五条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收到起草处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解释:
(一)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必须以本厅文件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处室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由起草处室牵头商有关处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处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清理,清理分为综合清理和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综合清理由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结果的公布由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专项清理由起草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由起草处室办理,并送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开展综合清理,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在清理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审议前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法〔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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