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29179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2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财办〔2021〕6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9日 |
桂财办〔2021〕65号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结合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需要,现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桂财办〔202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二、对《办法》附件2《XXX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中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调整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5分、35分、30分、30分(具体指标设置见附件)。
请遵照以上修订后内容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XXX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
相关文件